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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08-08-1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案
    原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修改为:“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四)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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