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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08-08-1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案
    原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修改为:“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十个工作日前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质、职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政权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
    (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领导;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
    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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