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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到深交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到深交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详见公司 2016-058 及 2016-062 号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
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
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27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
件,深交所无异议。
    二、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的判断或者
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
者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如
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深交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四、公司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
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在上述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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