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4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17年5月4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6年年末总股本840,844,445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2,042,222.2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 。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
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 公 司 2016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840,844,4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
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
按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
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
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08 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
2 08*****567 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
3 08*****115 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4 08*****798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
5 08*****354 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
6 08*****014 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08*****760 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
8 08*****626 江阴浩然明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5月8日至登记日:2017
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
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68 号 1 幢北四楼 A4068 室
咨询联系人:贾国华、李瑞莹
咨询电话:0571-87753750 传真电话:0571-81951215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