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情况说明
1、公司已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具体方案为: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7 元(含税),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2 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规存在
进行自主行权的可能,公司总股本将随之变化。公司将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登记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7 元(含税),具
体派发现金股利金额将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2、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本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草案修订稿)》,由于公司 2012 年股权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进行了自主行权。经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认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核准登记,目前公司的总股本已变更为 691,643,440 股,由于本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7 日之日起因计划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事项关闭了股权激励行权通道,
且该通道在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不会开通,因此,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为 691,643,440 股。
因此,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调整为:以公司总股本 691,643,44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70000 元(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23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47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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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
司 未 代 扣 代 缴 所 得 税 , 由 纳 税 人 在 所 得 发 生 地 缴 纳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32,507,241.68 元(含税)。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9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7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8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通
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1 号方大化工办公楼
咨询人:洪似心 吴飞
咨询电话:0429-6209027
传真电话:0429-6209818
六、备查文件
1、方大化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