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之终止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
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科技”或“乙方”)
拟向杭州超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任投资” 或“甲方”)购
买其开发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杭滨国用(2010)第 100021 号写字楼
19-24 层房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上述六层房产的建筑总面积
合计 7692.0666 平方米。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交易对价总金额初步
确定为 199,993,731.6 元人民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上述内容请见 2016 年 7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签署购买资产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
公司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购买资
产意向书补充协议的议案》,天夏科技与超任投资在原协议基础上签
署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12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购买资产
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30).
二、《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终止协议由杭州超任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在杭州签署。
第一条 原协议终止
1、甲方因地铁出入口规划调整等一些不可抗力原因,使得标的
资产至今没能按照时间节点达到销售条件。
2、鉴于上述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
终止原协议。
3、双方同意,当甲方解决上述原因,使得标的资产达到销售条
件时,如果甲方继续出售标的资产,乙方有权按照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优先购买标的资产。
第二条 意向金的退回与利息的支付
1、《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中约定,甲方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能完成房子交付使用的合法手续,乙方有权利要求退回意向金并
要求甲方支付该款项的年化 8%的利息。
2、《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并承诺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利息 1,700,000.96 元支付到乙方账户。
在上述利息到账后,乙方同意原有已支付 5,000 万元意向金继续作为
购买上述房产的意向金,但若甲方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能完成在签
署正式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双方银行共管帐户并退回定金,甲方并向
乙方支付该款项的年化 8%的利息。
3、根据上述条款,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同意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 5,000 万元意向金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
付 2017 年 1-6 月份的利息 200 万元。
4、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退还意向金及支付利息,每延迟一日,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十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足额
支付全部款项。
第三条 其他
1、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依据原协议再主张任何权利。
2、各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
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
2、双方签署的《办公楼买卖协议意向书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