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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
权/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第三期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第三期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据此,我们一
致同意 44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 117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预留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解锁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 8 名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7 年 6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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