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众和:关于子公司金鑫矿业采矿权拟被司法拍卖事项发回重新审查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金鑫矿业采矿权拟被司法拍卖事项发回
             重新审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关
于子公司金鑫矿业采矿权拟被司法拍卖事项发回重新审查的执行裁定公告》(公
告编号:2017-035),根据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17)川 07 执复 11 号】,该裁定文书撤销了四川省江油人民法院针对李剑
南、王辉提出的执行拍卖采矿权的异议申请所做出的裁定,要求四川省江油人民
法院重新审查【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金鑫矿
业采矿权拟被司法拍卖事项发回重新审查的执行裁定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17)川 0781 执异 27 号】,根据该执行裁定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驳回
案外人李剑南、王辉的执行异议。
    一、《执行裁定书》【(2017)川 0781 执异 27 号】主要结论
    本院(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李剑南、王辉提交的《马尔
康市公安局关于请求暂缓对涉嫌合同诈骗人员陈建山等人采矿权执行拍卖的函》
不能证明其是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的权利人,在本院重新审查期间,
案外人李剑南、王辉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系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其提出要求本院
停止对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驳回案外人李剑南、王辉的执行异议。
    二、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筹集资金的相关工作在推进中,公司将争取融资资金尽快到位,
同时公司将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努力化解金鑫矿业采矿权面临被
司法拍卖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 0781 执异 27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