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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0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含)人民币17
亿元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不超过(含)5年,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主要
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归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借款。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
发行不超过(含)人民币17亿元中期票据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控股孙公司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及为其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孙公司中联利拓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利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由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中联利拓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最终实际名称为准)有利于拓宽融资渠
道,确保中联利拓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其整体、长远利益。为保证中联利拓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拟为中联利拓在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项下差额补
足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此次担保事的是为降低控股孙公司中联利拓的融资成本,该事项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控股孙公司中联利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由公司为其
提供信用担保的事项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杨校生   惠彦   张振安
                                                      2017 年 6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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