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拟聘
任洪似心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洪似心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洪似心先生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2. 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深圳市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3. 我们同意聘任洪似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章武江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