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佳士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6-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1-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6 月 1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夏如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公告》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
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212,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27.027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220,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028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
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将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单独计票。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
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1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7,214,0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6,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2,321,6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9%),6,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2. 前述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7,214,0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6,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2,321,6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9%),6,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4-
                                                                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周馨筠
                                           经办律师:
                                                         徐鸣谦
                                                        2017 年 6 月 16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