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6 月 1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02,151,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568%。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3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34,8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533%。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1,918,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848%;反对 2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18%;反
对 23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玉君、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