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52,016,873.18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若 2017 年度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 1542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
浦区复旦科技园四平路 1779 号 103 室,法定代表人:张陆洋。
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
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1399 号 24、25 楼,主要负责人:张载明,职务:总经
理。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 300,397.20 元,保
全费 5,000 元,合计 305,397.2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 2016-003 号、临 2016-041 号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2,161,078.78 元(截
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及自 2014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
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详见公司临 2016-050 号、临 2017-003 号、临 2017-015 号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通知
书》(详见公司临 2017-019 号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 1542 号《民
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为:你(你单位)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
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已立案审查。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并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书。
(二)、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认定保证期间内原债权人工商银行上海营业部向申请人要求承担保
证责任的信函有效送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
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原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申请人不应承
担保证责任。
2、原审法院认定原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构成诉讼时效中
断,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原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申请人承担保证
责任,被申请人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925 万元的逾期担保
已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若 2017 年度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
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