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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16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42 号)批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合盛锦禾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民生新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天璇海
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天虎、邹朝晖等 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95,041,46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2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779,3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540,000.00 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770,8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HW 证验字【2015】0087 号《验资报告》”审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亚宝药业四川制药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详情请见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亚宝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北京亚宝生物药
业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1”)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
  方 1 合称“甲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存放金额(万元)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该专户仅用于国
限公司 经济 技术                               际标准化研发平
开发区支行          20000012801700016542063 台北京市工程实
                                               验室创新能力建
                                               设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12801700016542063,截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国际标准化研发平台北京市工程实
  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炳辉、张明举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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