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拟聘 任徐子庆先生为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我们对徐子庆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我们同意聘任徐子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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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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