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项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收到公
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高集团”)《关于协议转让部分
公司股份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函》(黑高路函[2017] 5 号)以及龙高集团转来
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部
分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 394 号),同
意将龙高集团所持公司 24600 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黑龙江元龙景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龙高集团持有公司 44048.2178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8%。
截至目前,本次股份转让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的进展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