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借款代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详见2007年4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一审开庭审理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详见2007年8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判决生效后,盛润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盛润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8)深中法执字第127号](详见2008年1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董事会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8)深中法执字第 127-3 号],裁定(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该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将视案件的进展而定。公司将就案件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