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 苏新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3苏新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城”)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
发行了“13 苏新城”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310,以下简称“13 苏新城”)。
因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完成吸收合并江苏新城,承继及承接了其全部资产与负债,本公司成为“13
苏新城”的承继人。
根据《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约定:“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
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发行
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所赎回债券的本金
加第 3 年利息在兑付日一起支付。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并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
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第 5 年存续。”本公司可在“13 苏新城”第三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 7 月 24 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
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江苏新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及本公司《章程》第 118 条规定,本公司董事长为“13 苏新城”的获授权
人士,具体处理与“13 苏新城”相关的事务。结合目前市场情况及本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董事长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做出《关于行使“13 苏新城”发行人赎回选
择权的决定》,决定行使“13 苏新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13 苏新城”全部赎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13 苏新城”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
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