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国有法人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9,206,406股国有法人股权的有关事宜,已于2003年十一月二十日获财政部财金函(2003)113号文《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转让所持浙江轻纺城法人股的批复》。财政部同意浙江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3.10元人民币价格向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公司国有法人股29,206,4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5%),转让总价90,539,800元人民币,转让后股权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据此,浙江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生效,并可依法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有关本次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于2003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备查文件:
1、财政部财金函(2003)113号文《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转让所持浙江轻纺城法人股的批复》
2、浙江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