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
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的规定对其中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就此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资本市场情况,重新确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公司仍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
价原则,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编制的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咏恩、熊伟、蔡海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