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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3-03-01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法民四初字第19号、20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原告: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
    原告诉称:1993年5月29日,原告与金光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光公司)签订贷款合约,向金光公司提供各种贷款、信用证、信托提货等银行服务。被告于199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于1998年6月18日重签确认。原告给予金光公司高额贷款的先决条件是被告为其出具担保书,当金光公司出现拖欠原告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况,被告即有责任履行担保合同,承担清偿金光公司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
    案件二:
    原告: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
    原告诉称:1996年3月4日,原告与标明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标明公司)签订贷款合约,向标明公司提供各种贷款、信用证、信托提货等银行服务。被告于1996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标明公司依照原告的要求和规定按时清还对原告的所有欠款,担保金额以标明公司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本金不超过港币贰千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费用为限。原告给予标明公司高额贷款的先决条件是被告为其出具担保书,当标明公司出现拖欠原告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况,被告即有责任履行担保合同,承担清偿标明公司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
    二、诉讼请求:
    案件一: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偿还金光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港币5,382,244.75元,美元10,148,391.84(利息计至2002年9月9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2年9月10日起至其全部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逾期行政费:港币43,000.00元;保险费:港币2,100.00元;地产代理佣金费: 港币26,000.00元;抵押物业换锁费:港币25.00元;抵押物业估价费:港币1750.00元。
    上述金额共计港币:5,455,119.75元、美元10148391.84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案件二: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标明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港币10,894,792.32元,美元1,452,423.26(利息计至2002年9月9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2年9月10日起至其全部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逾期行政费:港币37,500.00元;地产代理佣金费: 港币24,000.00元;申请借款人清盘费:港币41,160.00元;抵押物业估价费:港币350.00元。
    上述金额共计港币:10,997,802.32元、美元1,452,423.26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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