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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9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普通股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普通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5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30,000,000,000 股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
当日已回购的库存股 4,180,000 股后的 29,995,8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49,101,3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普通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    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0.2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35元。
    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
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35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6498888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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