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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07-3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30日上午9:30在深圳市笋岗路1002号宝安广场C 座2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曾湃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08年7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100,67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1,923,088股的55.34%,全部为A 股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通过《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述并修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的特别议案》
    同意股数100,671,290股(全部为A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詹映峰律师和李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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