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硕贝德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硕贝德精密”)将向惠
州市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贝德控股”)的借款调整为有效期至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三年的人民币 1.5 亿元额度(可在借款
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利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且不高于基准利率 1.4 倍,
本次调整属于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
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二 、 关 于 向 控 股 子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的 独 立 意 见 ;
由于深圳硕贝德精密业务趋势向好,且预计机壳项目订单数量增长较快,日
常经营需大量的流动资金,为支持深圳硕贝德精密开展业务,公司决定向深圳硕
贝德精密提供 1 亿元额度的财务资助(可在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借款
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起三年,借款年利率为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且不高于基准利率的 1.4 倍。
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李易、袁敏 、李旺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