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 万元(含)的委托贷款,有关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1.对象: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
3.期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 12 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
6.利息支付:每月付息一次
7.担保方式:无担保
8.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9.审议程序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经公司第六届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
次委托贷款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人代表:李真
3.注册资本:2,212,124,211.00 元
4.单位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成立日期:2006 年 12 月 31 日
6.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
7.经营范围:从事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液化石油
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气,并提供相关
服务;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深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开发、建设和
经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燃气,燃气用具,钢瓶检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液化石
油气、液化天然气)运输;承担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在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棕榈湾小区
一楼等十七处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自有物业租赁;燃气综合保险兼业代理(代理
险种: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8.主要股东情况:深圳燃气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圳燃气
50.09%股权,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燃气 16.36%股权。
9.财务状况: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深圳燃气总资产 1,724,349.57 万元,总负
债 918,337.00 万元,净资产 806,012.57 万元,资产负债率 53.26%;2016 年 1-12 月深
圳燃气实现营业收入 850,894.70 万元,净利润 78,866.84 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
数字经过审计)。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深圳燃气总资产 1,722,848.57 万元,总负债 893,106.75
万元,净资产 829,741.82 万元,资产负债率 51.84%;2017 年 1-3 月深圳燃气实现营业
收入 245,275.30 万元,净利润 22,940.80 万元。(以上均为合并报表数字,数据未经审
计)。
10.关联关系:深圳燃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 委托贷款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司资源,盘活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收益。
2. 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深圳燃气是一家以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液化石油气批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为主
的大型燃气企业。公司创立于 1982 年,2004 年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2009 年在上海证
劵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总部所在的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毗邻香港、澳门,
经济总量持续稳定增长,具有明显国际化区位优势。公司经营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
本次委托贷款还款来源是管道燃气气款,风险可控。
3.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开展委托贷款
业务,将取得比同期定期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
业绩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四、董事会意见
针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董事会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保
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收益,对公司业绩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本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
开展。同时该笔委托贷款的对象经营能力突出,信用情况良好,委托贷款还款来源明晰,
风险可控,同意公司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深圳燃气提供委托
贷款是基于公司对深圳燃气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
确定的。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委托贷款整体风险可控,不
会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深圳燃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
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项委托贷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深圳燃气提供委托贷款。
六、公司其他事项说明
1.除本次委托贷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委托贷款,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委托贷款金
额的情形。
2.截至目前,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
还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