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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7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9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17年6月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
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
个月内。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得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20%,且不得影响公司经营性及投资性支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
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
等内容。财务资助回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
90%。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
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风控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
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经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若
资助对象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公司研究并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门
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
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
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
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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