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7月29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08年7月25日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7人,董事长毛木金先生和独立董事章卫东先生因公出国未能参加本次董事会,因此总有效票数为7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收购温州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5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签署该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温州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委托银行贷款不超过3492.6075万元人民币给温州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500万元,用于解决公司温州项目部分所需资金,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7.47%执行。(详见公告临2008-019)
(其中: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注:由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两位关联董事郑克一先生、丁成芷女士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总有效票数应为5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