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参股
中化工程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本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
本公司投资参股中化工程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
设施公司”)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地判断,对此予以事前
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
设有限公司、大千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
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
立基础设施公司,旨在通过强强合作,合力打造 PPP 项目业务平台,拓
展 PPP 业务,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二、本次投资参股基础设施公司,可能因本公司与基础设施公司的
业务合作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三、本公司在基础设施公司总股本中占比较低,在董事会席位中占
比较少,应重视对关联投资的管理风险。
四、本次关联投资事项事先获得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同意将
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审
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公司投资参股基础设施公司将有利于本公司拓展 PPP
业务,不会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
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