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公司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年6月7日与自然人陈易木签署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公司将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北京福景苑705号公寓建筑
面积合计为179.36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自然人陈易木。公司聘请了北京中
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093.25万
元。经双方协商同意,转让价格为1,125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为了盘活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于2017年6
月7日与自然人陈易木签署了《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公司将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北京福景苑705号公寓、建筑面积为
179.36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陈易木,公司聘请了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093.25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
转让价格为1,125万元。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徐建先生签署本次出售房产的相关文件和协议。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召开了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房产出售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李小军、张小灵全部赞成,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认购方:陈易木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6198xxxxx413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北京福景苑 705 号公寓。
1、本次标的具体情况: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X 京房权证朝字第 1363518 号;
房屋所有权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房屋坐落: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7 层 705;
登记时间:2014 年 5 月 12 日;
房屋性质:商品房;
规划用途:公寓;
总层数:26(-4);
建筑面积:179.36 ㎡;
2、权属情况说明
该房产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的情况,也
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交易标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持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次拟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市场法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成都
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7 层 705 一套公
寓市场价值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 1249 号)。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 建筑面积
建筑物名称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号 (㎡)
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
1 179.36 849.07 789.02 1,093.25 304.23 38.56
7层705公寓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出卖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陈易木
(一)房屋成交总价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房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1,125 万元。
(二)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买受人先支付定金 50 万元,余下 1,075 万元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前五
个工作日或 2017 年 9 月 8 日前支付。
(三)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前办理缴税手续;
2、买卖双方应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 25 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
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房屋租赁及交付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租赁期至 2017 年 8 月 5 日。出卖人应于办理
权属转移登记前五个工作日解除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
(五)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含),
则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房屋成交成
交总价的 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
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
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应于
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成交总价的 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含房屋差价、维权成本等)的,出卖
人还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于
出卖人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房屋成交总价的 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含房屋差价、维权成本等)的,买受
人还应赔偿出卖人损失。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
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柒日内另一方当事
人提供证明。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房产未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
六、出售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部分房产事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经初步
测算,上述房产转让产生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约为 335 万元。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拟处置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6 号 7 层 705 一套公寓市场价值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7]第 1249 号)。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