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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9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48,689,5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2,303,432.5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
前每股0.15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
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35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
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959000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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