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一七年六月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现场股东大会
时间:2017 年 6 月 19 日 上午 9:30
地点: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三层)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6 月 19 日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集人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嘉宾
(二)主持人宣布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讨论、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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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5、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的议案》
(四)股东提问和发言
(五)会议对以上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
(七)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会议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上签字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五、会议其他事项
(一)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
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二)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三)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提出质询意见,由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作出答复和解释,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管人员有权不予以回答。
(四)表决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五)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票数的清点、统计,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
(七)到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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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需要,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股
份”或“公司”)对《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进行了修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制了《北京
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二次修订稿)》,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内容。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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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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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内容。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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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
公司出具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3819 号)。根据该鉴证报
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首创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开披露内容。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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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
自查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内容。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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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
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作出
了 承 诺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17 年 6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内容。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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