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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
                     之
                  核查意见
                二〇一七年五月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财务顾问”)
于 2016 年 12 月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
锰业”或“收购人”)因收购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
化工”或“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635)51.25%股份而触发向上市公司剩余
全体股东发起全面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财务顾问。
    2017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
英力特化工出具了《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17】第 7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信建投证券并非《关注函》
所提及的“本次收购独立财务顾问”,未参与贵司对英力特煤业相关资产的尽职
调查工作,也未参与贵司与英力特集团之间就收购英力特煤业的协议协商和签署
过程。现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其中提及的需要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回复的问
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核查意见》”)。
    问题(2):20l6 年 l2 月 6 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
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国
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出售持有的你
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时公布了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其中包括“意向受让方
通过资格确认后,应对英力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
后,出具如下承诺:接受英力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现状,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
自愿参与竞买,不得以不了解英力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
情况等信息或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为由取消此次交易或不作为,并放弃一切向
转让方追责和索赔权利。”请说明沙巴台煤矿的相关情况是否属于英力特煤业的
“现状”,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在
资格确认及尽职调查后是否出具了上述承诺。如是,现因沙巴台煤矿的相关情
况而与对方产生分歧,天元锰业是否违反了上述承诺。请天元锰业聘请的律师、
本次收购独立财务顾问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贵司聘请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职责范围
不包括天元锰业对非上市资产英力特煤业的收购事宜,实际也未参与天元锰业与
英力特集团之间就英力特煤业的尽职调查、协议协商和签署过程。本财务顾问所
作出的以下核查意见均基于上市公司的公告信息、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各项协议
以及贵司就收购英力特煤业交易进程提供的说明。
    2016 年 12 月 16 日,针对英力特化工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
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天元锰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天
元锰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英力特化工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
方的方式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英力特化工全部非限售国有股
155,322,687 股股份以及英力特集团全资子公司英力特煤业 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的联合转让。其后,天元锰业提交了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申请材料及缔约保证金
参与本次协议转让。
    2017 年 1 月 19 日,英力特化工公告接到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通知,确定天
元锰业为拟受让方。同日,天元锰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天元锰业对英
力特化工进行全面要约收购,并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相关义务。
    2017 年 2 月 17 日,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正式签署《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合
同>之补充协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收购人天元锰业向英力特化工全体股东提交了要约收购
报告书摘要,英力特化工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发布提示性公告。本财务顾问根
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
收购目的和收购方案、履约能力,本次要约收购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要约收
购价格的合规性、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
意见。
    根据公告材料以及贵司出具的说明,本财务顾问核查如下:
    1、收购人天元锰业在 2016 年 12 月 19 日取得意向受让人资格后,依照《关
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对英力特煤业进行了尽职调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收购方要约收购的财务
顾问,职责范围不包括对非上市资产的收购事宜,在天元锰业组织实施对英力特
煤业的尽职调查期间,没有参与相关尽调工作。
    2、天元锰业根据当时的尽职调查情况所了解的英力特煤业情况,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对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英力特煤业
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无异议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函》”):“接受英力特煤业和
英力特化工现状,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竞买,不得以不了解英力特煤业
和英力特化工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或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为由取消
此次交易或不作为,并放弃一切向转让方追责和索赔权利。”
    3、截至承诺函出具日,公开信息中就英力特煤业“现状”的说明主要包括
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易公告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
股票代码:600795)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告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
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兴矿评字【2016】第 0007 号)和《国电英力特能源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评
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 0614 号)。
    4、在《承诺函》出具之后,天元锰业基于继续经营英力特沙巴台煤矿的计
划,经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产
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以上三份协议合称“交易文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1)《产权交易合同》
生效之日起支付英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 60%,沙巴台煤矿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后,支付英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 40%;(2)英力特集团确保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
及配合天元锰业进行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3)在任何情况下,转让价款的安排的调整及其支付不影响《国电英力特能源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履行,亦不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造成任何影
响;(4)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交易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按
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5、我们注意到,贵司在英力特 2017-041 号公告中认为:“在前述承诺函出
具后,英力特煤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采矿许可证》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与国电电
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795. SH)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布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
限公司沙巴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兴矿评字[2016]第 0007 号)、《国电英力
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
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 0614 号)及天元锰业尽职调查时的情况发
生了重大变化,具体为(1)前述评估报告显示,‘根据转让方介绍英力特沙巴台
煤矿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预计 2016 年年底办理’,但该等办理发生了重大变化,
即直至本次交易的协议签署前未能办理完毕;(2)前述关于采矿权的评估报告系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100%股权项目的评估报告中关于采矿权的评估
值直接引用了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但该等评估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即英
力特煤业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延期”。
    6、我们注意到,贵司在英力特 2017-041 号公告中还认为:“虽有前述重大
变化,天元锰业仍积极推动交易并与转让方积极协商,未因此取消交易或不作为,
或者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但鉴于天元锰业原计划继续经营英力特沙巴台煤矿,
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方确保协调进行该煤矿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在此基础
上,双方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同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交易文件’)等协议。并在前述《产
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1)《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英
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 60%,沙巴台煤矿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后,支付英力特煤
业转让价款的 40%;(2)在任何情况下,转让价款的安排的调整及其支付不影响
《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
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履行,亦不对该协议的法
律效力造成任何影响;及(3)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交易合同》同时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本
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在交易文件签署后,天元锰
业继续严格履行了该等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未对该等交易文件所约定的价款支
付的执行提出任何异议,且支付了按照交易文件应支付的款项,并履行了商务部
反垄断局的反垄断审查申报程序。基于上述,自前述《尽职调查无异议的承诺》
签署后,天元锰业仅在公开披露信息及尽职调查情况在该等承诺函出具后发生重
大变化情况下,与转让方积极协商,并签署了全部交易文件,履行了交易文件项
下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即使存在前述重大变化,天元锰业不存在以‘不了解英力
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或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为
由’,取消此次交易或不作为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此向转让方追责和索赔的情况,
即天元锰业不存在违反《尽职调查无异议的承诺》所作出的前述承诺的情况”。
    问题(3):请你公司说明,涉及转让英力特煤业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
的签署时间、生效条件和目前的审批状态。你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显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已
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请说明由此《产权交易合同》是否即已生效,
如是,天元锰业对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与对方存在分歧,是否构成对《产权交
易合同》约定的违反,并请说明该事项对包括英力特煤业和你公司控股股权转
让在内的整个交易产生的具体影响、原因和法律依据。如果《产权交易合同》
尚未生效,请说明《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之间达成的其
他协议目前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天元锰业对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与对方存在分
歧并与英力特集团进一步协商的合规性。请交易双方聘请的律师、本次收购独
立财务顾问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产权交易合同》是否即已生效”的核查意见
    2017 年 2 月 17 日,本次交易双方在协商基础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协议签署后即成立。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和《补充协议》已经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有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根据英力特化工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已经完成
《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
    2017 年 5 月 17 日,英力特化工在《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
第 73 号的公告》中提及,2017 年 5 月 11 日国电电力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
限公司的批复》,批复指出,鉴于《补充协议》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该问题彻底
解决后,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转让方英力特集团尚未向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本次交易并取得相关批准,《产权交易合同》和《补充
协议》尚未正式生效。
    二、关于“《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之间达成的其他协
议目前的法律约束力”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
    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和《补
充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次交易
的《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
双方正式签字盖章后均已成立,该等协议对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
    三、关于“天元锰业对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与对方存在分歧并与英力特集
团进一步协商的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
    《补充协议》系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该协议与《产权交易
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本补充协
议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同时,英力特集团出具的《英力特化工 51.25%股份、英力特煤业 100%股权
及相关债权联合转让项目竞买指引》和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并未对
价款支付方式作出明确限定,天元锰业根据实际情况就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与交
易对方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并不违反《竞买指引》和《产权交易合同》
的相关规定。
    《补充协议》中关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利息及担保措施等的相关条款内
容不符合国资委 32 号令的规定,但该等条款并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成立,《补
充协议》对交易双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国资委 32 号令以及英力特集团
转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批复,为便于国电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本次
交易,交易双方需要就价款支付方式进一步协商,并相应调整协议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
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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