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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11桂东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8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 桂东 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 桂东 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 桂东 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桂东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0
    ●回售简称:桂东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 年 6 月 9 日、6 月 12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 年 6 月 20 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
书》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在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第
二期)(债券简称:11 桂东 02,债券代码:122145,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
续期限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1 至 100 个基点
(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
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30%,并在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
    2、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
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第 5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11 桂东 02”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对其所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11 桂东 02”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申报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6 月 12 日。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同意继续持有“11 桂东 02”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不调整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本次回售等同于“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7 年 6 月 20 日),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 桂东 02”
债券,请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 桂东 02”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6 月 20 日。
    7、本公告仅对“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桂东02(122145)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30%,债券存续期前五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6月20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6月2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7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
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9年6月20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7年6月20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
金至2019年6月20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
5.3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 2 年(2017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固
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0,回售简称:桂东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 年 6 月 9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或
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1 桂东 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1 桂东 02”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 年 6 月 2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的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 5.3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3.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2.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7.7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回售价格
    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为 2017 年 6 月 9 日、6 月 12 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6 月 9 日、6 月 12 日
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申报代码为 10092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
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
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 桂东 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 6 月 20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
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7 年 6 月 5 日                披露本次回售实施公告
         2017 年 6 月 6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6 月 7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6 月 8 日          披露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6 月 9 日、6 月 12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7 年 6 月 14 日                披露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2017 年 6 月 21 日                  披露本次回售结果公告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培军、梁晟
   电话:0774-5297796
   传真:0774-5285255
   2、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欢、邓辽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5199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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