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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红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7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
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
    (1)聘任李焕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聘任华守夫先生、徐燕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3)聘任周国铨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4)聘任刘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常州康泰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康泰”)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信誉
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由常州康泰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常州康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申请
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此页为《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顾立基                                  张锦慧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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