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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研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报告》的复核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
                      报告》的复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第 ZG12033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的要求,作为发行人洛阳轴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提到的有关本所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会”)、司法行
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核查的问题,申
报会计师进行了详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1、本所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事项,自 2014 年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共计收
到如“附件”内所述相关文件。除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康华农
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55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以外,其他立案事项仍处于案件调查阶段,尚无结论。
对照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各项目组已进行了全面、
系统、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
了汇报。
    2、作为财政部许可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本所负责
此次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
师郭健、黄建和与后附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无关。
    3、本所持有财政部、证监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许可证》资格(证书号:34)依法存续有效。本所具备洛阳轴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审计机构的资格。负责此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健、黄建和具备签字资格,
其持有的编号为 110002540024、110100690011 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
书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收到的后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事项或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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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影响本次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审计
质量,不构成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附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派出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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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复核报告》签章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郭健       黄建和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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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
                           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情况汇总
    现将报告期内(2014 年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派出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情况汇总说明如下:
一、本所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6 年 7 月 20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2016】89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在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013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
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对立信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
业务收入 70 万元,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2017 年 5 月 23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2016】89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在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出具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 月至 4 月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没
收立信所业务收入 45 万元,并处以 45 万元罚款;对涉案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 万元罚款。
二、本所收到的立案调查情况
    (一)2015 年 7 月 1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深
专调查通字 20151031)。该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
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
的审计报告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周铮文、陶奇。目前此调查尚未
结案。
    (二)2016 年 1 月 2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深
专调查通字 2016251)。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邹军梅、程
进。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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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会区分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认定,
依法公正处理上述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有规定,上述调
查不影响本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审计工作,不构成影响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事项。
三、本所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一)2014 年 8 月 2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4】64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上述公司 2012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段奇、
李超、庄继宁、吴海燕、王乐栋、冯金刚、李彦峰、卞师军、李萍、张勇、诸旭敏、
何卫明、谭道义、刘欢出具“警示函”。
    (二)2015 年 1 月 5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5】2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
李顺利、陈佳,主要针对该公司 2013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三)2015 年 3 月 4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9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
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针对上述公司 2010-2013 年度审计,2012
年审计部分项目及 2013 年度审计,以及 2013 年度审计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专项审计,并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四)2015 年 5 月 29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5】38 号。该决定涉及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
杰,分别针对上述公司 2008-2011 年度审计,以及 2013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
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出具“警示函”。
    (五)2015 年 7 月 30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26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
计,并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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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15 年 9 月 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5】38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
对该公司 2013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宣宜辰、杨艳出具“警示函”。
    (七)2015 年 11 月 2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5】37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
司 2014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实施“责令改正”。
    (八)2016 年 1 月 11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6】1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
司 2014 年度审计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对本所以及注册
会计师祁涛、汪开明出具“警示函”。
    (九)2016 年 3 月 4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30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
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李长照、王志勇出具“警示函”。
    (十)2016 年 4 月 18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6】26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浙
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湖州德美纸制品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公司 2012 年度审计,
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唐涛、朱鑫炎出具“警示函”。
    (十一)2016 年 9 月 27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6】5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
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十二)2017 年 2 月 17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7】12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丁陈隆出具“警示函”。
   本所认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不
构成影响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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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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