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一)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在北京市签订:
甲 方: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亦简称“轴研科技”)
法定代表人:朱峰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 6 号
乙 方: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亦简称“国机集团”)
法定代表人:任洪斌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
鉴于:
1、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33861107G),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轴研科技于 2005 年 5 月 26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002046。
2、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000001000803),现持有
占甲方股本总额 43.25%的股份,计 152,923,998 股,为甲方的控股股
东;
3、双方已于 2017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甲方拟向乙方
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机精工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据此,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第四项(触
发条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第三条 股份发行的基本情况
5、价格调整方案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
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2016
年 5 月 6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10%,同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指(399005.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5 月 6 日收盘点数(6,563.62 点)跌幅超过 10%;或
B、可调价期间内,深证制造业指(399233.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 2016 年 5 月 6 日收盘点数(1,914.06 点)跌幅超过 10%。
二、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本补充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未尽
事宜,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有
关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三、其他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轴研科技留存或在向有关
部门报批、备案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一)》之签字盖章页)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朱峰
2017 年 6 月 5 日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一)》之签字盖章页)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任洪斌
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