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调整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以下简称“本次
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相关文件后,对本
次调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次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
相关事项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
的重大调整。
3、本次调整后,本次重组方案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方案。
(本页无正文,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长华:
周绍妮:
邹 玲:
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