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负有维护公司资产、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尽量减少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严格审查交易内容、作价方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为大股东及大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公司章程》第 41 条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 公司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资金管理控制程序》等内部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公司财务部应向董事会提交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对专项意见有异义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后,董事会应尽快组织人员调查,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董事会应在责任明确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予以罢免的提案,并在股东大会上通报详细情况。对触犯刑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