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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6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
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
性的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发挥捷捷半导体
位于苏通科技产业园的地理及交通优势,并充分利用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集群优
势,对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二、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48450012 号《关于江
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9,432.22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陈 良             费一文             万里扬
                                                     2017 年 6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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