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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3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7年6月2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
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云能源”)
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迅电力”)提供
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资助金额,用于扩展全产业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
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事项属于董事会
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已与宏迅电力及其股东签署借款协议。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金额:向宏迅电力有偿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资助金额。
       3、资金用途:用于扩展全产业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未经公司
同意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4、资金来源:中恒云能源自有资金。
    5、资助期限:从资金足额划入宏迅电力开设的账户起6个月。
    6、资金支付及归还:根据中恒云能源与宏迅电力及其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
在协议签署后,中恒云能源应在协议项下约定贷款及担保事项签署《股权质押合
同》,同时办理完毕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并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发布公告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本金一次性划入宏迅电力的账户。宏迅电力应按年利率6.9%每
月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和扣除已支付后剩余的利息。
    7、违约责任:若宏迅电力因故不能按时支付本息,则逾期加收罚息,罚息为
每日计收;未偿还贷款本金及未偿还利息总额的0.1%,直至本息足额付清时为止。
    8、担保条款:杭州宏乾实业有限公司、李红卫、陈溯、林海根以其对宏迅电
力的全部股权为协议项下宏迅电力的所有义务及责任向中恒云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股权的担保期限为宏迅电力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宏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1509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根
    注册资本:1428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2年01月04日
    营业期限:2002年01月0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服务:智能电网系统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电力设备监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以上涉
及资质凭证经营);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消
防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宏迅电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的参股公司,林海根
为宏迅电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恒云能源持有其29.97%的股权,除上述
情况外,公司与宏迅电力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宏迅电力其他股东亦不存在关联关
系。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的情况。
    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恒云能源                             29.97%
                 林海根                            58.82%
       杭州宏乾实业有限公司                        7.00%
                 李红卫                            2.80%
                  陈溯                             1.40%
                  合计                              100%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截止2017年3月31日     截止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659.64                  6,713.59
       负债总额                  3,574.34                  3,585.90
    净资产                   3,085.30                  3,127.69
       营业收入                   387.20                   6,479.51
       利润总额                   -42.38                    744.07
    净利润                    -42.39                    528.48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本次全资子公司中恒云能源对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的
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9%计收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定价公允,宏迅
电力的其他股东以其对宏迅电力的全部股权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全资子公
司中恒云能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整体风险可控,并已办理相关股权质押手续等;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也将积极关注宏迅电力的经营情况,掌握其资金用途,确保
资金安全。
    四、公司说明及承诺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董事会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宏迅电力提
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宏迅电力目前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其业务
的拓展,亦符合公司能源互联网产业的战略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宏迅电力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扩展全产业
链电务运维业务及补充流动性资金,有利于宏迅电力的业务开拓,提升其生产经
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提供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该交易公平、合理,
交易价格公允,没有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风
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宏迅电力提供财务资助。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宏迅
电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条件是公允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恒电气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
异议。
    八、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5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2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500万元,占
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21%。除本次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资
助,亦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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