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中恒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我
们对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
有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阅本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了杭州中恒派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恒派威”)的经营情况,认为公司为中恒派威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是为了
更好地推动公司参股公司中恒派威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
力,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需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兰英 吴晖 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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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