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16名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内
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李洪峰、王雪峰、赵述强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