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6月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下午3:00 至 2017年6月2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
路29号毅昌创意产业园中央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海涛女士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数
131040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
13100944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 310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0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3101964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8%;反对票为 2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 ;弃
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3101964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8%;反对票为 2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 ;弃
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31019643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8%;反对票为 2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 ;弃
权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7年5月
1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