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降
低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产生实质影响,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4、同意本次变更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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