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
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8,052万元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祖一 陈传江 费蕙蓉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