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七届一次董 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 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3、同意聘任石葱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代洪川先生、徐锦根先生、李 治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阮建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徐卫东先生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雷鸣科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06-02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