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之二,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
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欣盛路
负责人:李风光
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 98 号 7 幢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三)案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钽业新砂,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货,截止 2016
年 12 月底,被告拖欠货款 33909939 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
于 2016 年 11 月单方做出付款计划。对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 2017
年 2 月 20 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付款 200 万元,
余款未付。
二、诉讼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夏东方钽业
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货款 30409939 元,被告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支付 2409939 元,于 2017 年 5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6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7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8 月底前付 3000000 元,于 2017 年 9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0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1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于
2017 年 12 月底前付 4000000 元,被告可以用 180 天银行承兑汇票或
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
2、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则须以约定的每期的未付款为基数,从逾
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4.75%的三倍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险费 24600 元,律师费
的一半 150000 元,合计 174600 元,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 204929 元,减半收取 1024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 10746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前直
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
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
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575,227.39 元。
五、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
2、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
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421 民初 1145
号之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
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