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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关于实施“15太证02”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2
债券代码:125982         债券简称:15 太证 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太证 02”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4 日
    赎回价格:106.0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发放日:2017 年 6 月 19 日(2017 年 6 月 18 日为周日,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15 日)起,“15 太证 02”次级债券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太证 0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发行“15 太证 02”次级债券,2017 年 6 月 18 日为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
年度付息日,因该日为周日,顺延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决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一期)
次级债券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议案》,决定行使“15 太证 02”次级债券发
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太证 02”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
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 太证 02”
次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的第 2 个计息年度末,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期
债券;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在存续期的前 2 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第 2 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
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3 年存续,且从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 300 个基点。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 年 6 月 19 日(2017 年 6 月 18 日为周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为“15
太证 02”次级债券的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
行人赎回权利。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太证 02”次
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 太证 02”次级债券的赎
回价格为 106.0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
为 5,650,000,000 元,兑付第 2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 339,0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兑
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
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太证 02”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行使“15 太证 02”
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40),并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8 日、5 月 9 日、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行使“15 太证 02”次级债券发
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42、临 2017-43、临 2017-46),
通知“15 太证 02”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15 日)起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太证 02”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 6 月 19 日(2017 年 6 月 18 日为周日,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
有人相应的“15 太证 02”次级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 年 6 月 15 日)起,“15 太证 02”次级债券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太证 0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88321519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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