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52,016,873. 18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若 2017 年度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
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上海分公司”)
诉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 300,397.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5,397.2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
司临 2016-003 号、临 2016-041 号公告)。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复旦复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副本。2016 年 11
月 29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上诉案件的听证,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听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进行裁判(详
见公司临 2016-050 号公告)。
2017 年 3 月 1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公司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按法院通知参与了庭审,法院未对案
件当庭进行裁判(详见公司临 2017-003 号公告)。
2017 年 4 月 11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2,161,078.78 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及自 2014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人民币 29,250,000 元×4.8675‰÷30×(1+40%)
×逾期天数] 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见公司临 2017-015 号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通知
书》。
1、《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
安区北京西路 1399 号 24、25 楼。
主要负责人:梁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复旦科技园
四平路 1779 号 1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陆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l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书,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
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
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 划拨、 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款人民
币 52,016,873.18 元及利息, 或査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前履行法律文
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
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申请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925 万元的逾期担保
已计提预计负债 2,925 万元。若 2017 年度按涉案的金额赔付的话,则将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公司
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