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5,198.78
万元人民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362,7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2,341,087.15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0,358,912.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1826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拟用募集 项目
序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资金投入 建设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号 (万元)
(万元) 期
年产 8 万吨超高纯湿法电子 锡环管
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 1.5 锡经信函 [2010]90 号、
1 40,211.28 33,049.27
胶及其配套试剂项目(二期 年 [2015]3 号 锡环表复
3.5 万吨产能建设) [2012]132 号
2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
合计 45,211.28 33,049.27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共 需 资 金 45,211.28 万 元 , 募 集 资 金 拟 投 入 额 为
33,049.27万元,全部投入年产8万吨超高纯湿法电子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
胶及其配套试剂项目(二期3.5万吨产能建设),缺口部分通过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适当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
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方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174
号”《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鉴证报告》,截至 2017 年 04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 5,198.7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17 年 4 月 15 日止以自
拟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金投入
资项目的建设资金金额
年产 8 万吨超高纯湿法电
子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
1 40,211.28 33,049.27 5,198.78
光刻胶及其配套试剂项目
(二期 3.5 万吨产能建设)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198.78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198.78 万元。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
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其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A15174 号),认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
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
映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就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已就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前述
决策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198.78 万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5,198.78 万元。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化微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保荐机构对江化微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及备查附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4、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情况鉴证报告;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